南京晓庄学院章程

序 言

南京晓庄学院始于19273月陶行知先生创办的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校。20003月,经教育部批准,原南京师范专科学校、南京教育学院、南京市晓庄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成为南京晓庄学院。

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努力创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应用性专业优势,经、法、教、文、史、理、工、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南京晓庄学院。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41号。目前设有莫愁校区(建邺区北圩路41号)、方山校区(江宁区弘景大道3601号)两个校区。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教学做合一”为校训,以“教人求真,学做真人”为校风,坚持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八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课程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将人才培养置于工作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稳步推进继续教育。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确定招生规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课程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明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以科技和知识的创新为重要职责,积极开展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开展政产学研合作,营建校地、校际、校所、校企合作平台,提高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汇世界先进文化,开展生动活泼、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健全和完善海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依法推进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和水平。

第四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同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按照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关心本校离退休人员,充分发挥离退休同志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关爱社会、勤于创新、勇于实践等良好品性。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在学校相关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校园文化、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创设各种类型的奖(助)学金,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为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规和违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根据办学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学院、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学校设置的各类组织,依据授权履行研究、领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各组织机构可以分设专门委员会,依据授权或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关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须充分发挥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其他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二)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三)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五)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晓庄学院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职能,讨论决定学校党委领导职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定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为2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学校党委审定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四)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校共青团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召开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工会是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员工、女教职员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员工代表。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民主选举。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代表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由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共青团章程,积极向团员青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广大团员青年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建立团员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共青团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校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校学代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的1%,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每12年召开1次,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六十二条 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校学代会常设机构。在不召开校学代会的年度,应至少召集1次会议,代表全校学生监督校学生会工作、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工作需要和广泛性,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校学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通过吸纳学生参与学校重要会议等方式,吸收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社团或其他学生组织,引导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规章独立开展活动。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章学院

第六十六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出,报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有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单位、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教师的考核、聘用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预算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和组织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落实学院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负责学院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

(六)负责学院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七)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学院实行单位事务管理公开机制,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会议应根据所要讨论研究的具体事项,确定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内部机构运行及人员管理;

(六)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学院学科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也是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学术决策评估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从学院在职的教授、副教授中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学院不再单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小组等组织,其相关职责均由学术委员会承担。

第七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治学中的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本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本学院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咨询;

(三)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学科的校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基金)人选、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奖等的初步评审和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根据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条件,全面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并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五)开展调查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就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提出建议;参与本学院的教学评价、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资格审查与评选以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并提出评选推荐意见;

(六)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和名额内,评审推荐相关学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本学院相关教学、科研系列重点岗位的拟聘人员,并提出推荐意见;

(七)讨论或审议本学院提请研究的其他有关学术问题。

第七十五条 学院执行二级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教学与学科建设、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本单位岗位聘任、任期考核、奖惩办法、职称评审等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本单位教职员工集体福利有关事项;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学院设立分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相应分工会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以及学生的数量及师资队伍等实际,设系、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教研室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七章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南京晓庄学院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依照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理事会按照平等、自愿、互利、求实的原则组建。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负责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 理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理事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促进学校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协助学校引进、承接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及项目;

(二)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建议、咨询和指导;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理事单位的人才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四)帮助学校筹措办学经费,介绍各种资助办学的捐款捐物;监督捐赠经费的使用;

(五)指导、协调学校与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合作;

(六)通过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参加审议,监督学校办学。

第八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学校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理事参加。

第二节 基金会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全称“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的资格如下: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向基金会捐赠财产或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四)拥护基金会宗旨。

第八十三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第三节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八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七条 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八十八条 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十九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多种方式联系、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校友建功立业,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章财务与资产

第九十条 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收入。

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二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九十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信息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九章校标、校徽、校训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标是内外两圈双圆相套的圆形徽标,圆形上方是中文“南京晓庄学院”字样,下方为英文名称字样,内圆下方为1927字样。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南京晓庄学院”字样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教学做合一”;学校校风是:“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锄头舞歌》,由陶行知填词。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315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